泰州实验中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02-16 10:41:18  发布人:办公室  浏览量:647 打印本文

泰州实验中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我校创办于1950年,70多年来经过一代代教师筚路蓝缕、前赴后继、锐意进取,学校气象蓬勃、蔚为大观。学校现占地160亩,环境优美,设施一流。在职教师139人,中高级职称教师58人,研究生学历41人,在校学生1500多名。

多年来,学校一直秉承“为做自主发展的人奠基”的办学理念,紧紧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个核心任务,积极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始终坚持科研兴校战略,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打造优秀教师群体,切实构建现代学校管理机制。各项工作迅猛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办学效益不断提高,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成为一所省内有名、市内知名的现代化普通高中。

第一章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泰州实验中学”。

学校是从事高中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泰事达路3号;邮政编码:225316

学校网址:www.tzsyzx.com

第四条  学校在泰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泰州市教育局直接主管,是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修业年限为: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三年。

第五条 学校教育同初中教育、高等教育相衔接,在初中教育的基础上,通过本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健康、全面、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深造或走向社会奠定基础。

第六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按规定给学生颁发毕业证、结业证或肄业证;

(四)管理全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管理、使用本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等;

(六)开展校外交流和合作,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法律规定、教育政策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根据《泰州实验中学绩效考核方案》公平获得劳动报酬,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申请助学金、获得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高中教育发展规律,以文化传承与教育质量提升为使命,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的根本目标是: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为高校和社会输送具有高尚品行、爱国情怀和人文素养,又具有科学知识、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优秀人才。

原第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会修身、会学习、会生活。

现第十六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会修身、会学习、会生活。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制度体系、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原第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做自主发展的人。

现第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为做自主发展的人奠基。

原第十九条  学校的管理策略是:科学化、规范化、精致化。

现第十九条  学校的管理策略是:精心、精细、精致。

第二十条  学校的校训是:善 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校风是: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风是:崇德、敬业、厚积、求精。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学风是:立志、进取、博学、见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管理。实行校长负责、教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的法人代表为校长,校长对内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七条  主动融入国际中学生交流环境,积极推动跨文化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与声誉。

第二章 学校治理

增加(第二十八条-三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泰州实验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教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事变动,人才培养,创新骨干人才工作机制,优化教育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各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校办学方向,坚定师生共同理想;

(七)领导学校宣传工作,加强文化校园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讨论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

(九)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审定学校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校党委按照“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集体领导”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聘任),向上级组织备案学校中层干部。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泰州实验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五)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单位、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视情况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三十四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安全管理处、教科室、总务处6个行政工作机构,行政编制人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规定执行。必要时可分别按行政事务中心暨人事代理中心、课程开发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和安全保障中心设置职能处室,各处室设正、副主任1-3名,必要时可增设党务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等内设机构。设置由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学生家长等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就学校重要工作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三十五 学校各处室按校长室确定的工作职责行使职权。学校各类会议的组织召开按照学校会议制度执行。学校的决策由各处室主任、年级主任负责及时传达至全校师生员工。

三十六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涉及学校、教师利益的重大决策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会负责受理教师校内申诉。

三十七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学校党委在本校教育活动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学生会、民主党派、学生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三十八 学校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辅助人员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按职责进行考核管理。

原第四十条  学校校长、副校级行政干部由泰州市教育工委、泰州市教育局任免。中层行政干部实行“竞聘上岗制”选拔依据泰州市教育局市直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报、民主测评、党委推荐、廉政审核、组织考察、党委决定等程序开展选拔,校长室决定聘用;学校教学岗位实施校长室聘任教师和班主任选聘教师相结合的办法。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用人制度。今后,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将按照上级的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用人制度。

现第四十条  学校校长、副校级行政干部由泰州市教育工委、泰州市教育局任免。中层行政干部选拔依据泰州市教育局市直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报、民主测评、党委推荐、廉政审核、组织考察、党委决定等程序开展选拔,由校长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岗位;学校教学岗位实施校长室聘任教师和班主任选聘教师相结合的办法。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用人制度。今后,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将按照上级的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用人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从优秀班主任、党支部书记、教研组长、年级部主任中提拔。提拔中层副职干部,必须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3年以上,或年级部主任、副主任2年以上。提拔中层正职,一般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因工作需要可2年以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学校依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考核规定及学校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对教职工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专业发展,积极为教师专业发展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自学为主,以进修所教学科为主,教师在进修期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党委书记、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德育的副校长(副书记)、政教处主任、团委书记、政教处副主任、班主任和其他教职工全员参与,班主任聘任采用学校聘任和竞聘上岗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安全、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种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德育任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党组织、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各处室、年级部和班主任、科任老师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政教处负责受理学生校内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强化法制教育。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德育培训、军政训练、社团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开展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管理制度,做到德育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十一条  学校由安全管理处负责对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工作中,坚持以教学为中心。

第五十四条  教学工作在校长室的领导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在学校课程设置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教学工作管理。学校教务处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与绩效考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教师的教学进行培训、指导、管理、考核。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年级管理负责制,各年级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好年级工作管理目标,并将目标分解至各个班级,各年级要制定好与绩效考核相应的目标考核方案。分管校长、年级管理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备课组目标的完成情况与绩效考核直接挂钩。

第五十六条  在教学工作中,重视年级部、教研组、备课组的建设,充分发挥年级部、教研组、备课组的作用。注意发挥课堂内外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发展,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主动邀请市内同行和主管部门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十七条  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未来素养、国际视野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八条  建立教学规程,教师须按规定完成听课、上课、开设公开课等教学常规任务。

第五十九条  不得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祝、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也不应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正常工作。

第六十条  教师精选课后作业内容,做到数量适当、难易适度,保证学生的学业负担适量。

第六十一条  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教师要根据学校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制定校本化的教辅资料,根据校本化的教辅资料安排学生作业。确有需要征订相关书籍、报刊的,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并经备课组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把关,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统一至新华书店征订。

第六十二条  按照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要求,学校通过提问、作业批改、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学期考试、毕业会考等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大课间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参加体育活动,学校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设音乐欣赏课、美术欣赏课,成立文学社等各种学生社团和科技兴趣小组,将美育和科学精神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科学的态度,不断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的能力,增强公益劳动的习惯。学校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培养学生研究性学习能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奖励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优秀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要面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招生区域招生,实行秋季入学。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积极探索行政班+走班制。

第六十九条  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本校学生,凭三甲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申请复学凭三甲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办理。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不超过两年。

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学生,严格依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转出或转入的手续。

第七十条  学校从德、智、体、美 、劳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认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无留级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修业期满,达到高中毕业水平的,学校发放经上级主管部门验印的高中毕业证书;修业期满,未达到高中毕业水平的,学校发放高中结业证书;修业期未满,学校发放高中肄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由总务处负责,总务处主任、副主任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舍、设备和场地,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改变其用途。校舍定期维修,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档案材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等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食堂管理委员会,不断提高食堂管理质量和食堂服务水平。食堂经营不对外承包,不以盈利为目的,本着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后勤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搞好校园建设规划,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净化、绿化、美化、香化校园,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建设“花园式”校园。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每学期将收费标准在学校橱窗对学生家长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特殊贫困生根据有关政策减免学费。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工作。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做好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医务室,并按要求配齐医务人员,负责日常卫生保健。组织每两年一次的高级教师、离退休教师及45周岁以上的一级教师体检,有条件时组织年轻教职工体检。组织每年一次的学生体检。管理师生健康档案,监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相应的卫生应急预案,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政教处领导下的学生成长发展指导中心,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指导、生涯规划等,培养学生健康人格。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由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处为牵头部门。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领导带班制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教职员工“双岗双职”。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开展消防、防震等演练,不断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十一章    

原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经学校长办公会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会决定、泰州市教育局核准后,学校正式发布。

现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经学校长办公会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学校党委会决定、泰州市教育局核准后,学校正式发布。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泰州实验中学     

202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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