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5-09-29 10:52:26  发布人:Apple  浏览量:2220 打印本文

泰州市总工会文件

 

泰工发﹝2015﹞113号

                                                        

 

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会:

为认真执行全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以及省总《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会财务行为,切实推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现就泰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和经费状况,依据《泰州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在本单位工会经费收入来源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量入为出,合理安排,建立健全发放工会会员各类奖励、补助、慰问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明确发放标准,形成书面文件,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开。

一、规范节日慰问品和生日蛋糕的采购

1每年重大节日的慰问品采购方案要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采购过程必须要有3人以上参与,万元以上的节日慰问品采购,要在3家以上供应商之间比质比价,择优确定,采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及竞价过程要在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开。

2单位工会慰问本单位会员生日蛋糕,原则上应在泰州市总工会向社会公开招聘的5家生日蛋糕定点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优惠幅度不得低于泰州市总工会与生日蛋糕供应商约定的优惠幅度。蛋糕定点供应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方式由泰州市总工会确定。

二、规范慰问补助对象和标准

1、会员本人生病住院,会员单位工会组织可上门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元(同种病当年不得重复慰问),会员本人住院手术,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500元(同种病当年不得重复慰问),会员本人患重大疾病(尿毒症、肺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血液类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乳腺癌、宫颈癌和脑梗死,下同),工会可给予补助,全年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遇有特殊病例的,其补助标准可事先征求单位党政领导意见后,经单位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2、会员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下同)生病住院,会员单位工会组织可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800元(同种病当年不得重复慰问),会员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工会亦可给予补助,全年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3、会员本人去世,其所在单位在严格执行人社部门制定的抚恤金等规定外,可由会员单位工会组织派员上门悼念并视情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会员直系亲属去世,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

4、符合条件的会员生育,会员本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工会可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元(不再同时享受住院慰问)。

5、对本单位遭受重大意外伤害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困难职工及劳模,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及相关待遇。

三、多渠道帮助困难职工

鼓励各单位通过行政支持、社会募集、职工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以设立“职工互助金”、“爱心基金”等形式,发扬“一人有难,众人相帮”的优良传统,最大限度地帮扶困难职工。

四、不得巧立名目发放福利

1、不得以会员本人调动、提拔、转岗(任)等名义给会员发放慰问金、补助金、祝贺金。

2、不得以会员结婚、会员子女考取学校为名给会员发放慰问金、补助金、祝贺金,提倡以短信、微信形式以及体现同事间真诚友谊的适当方式向会员表示祝贺。

3、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组织开展的活动以及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4、工会举办活动要坚持以职工群众需求为导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上级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无统一着装要求的,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服装费用。

5、当本级工会留成经费不足时,可向单位行政申请补助,但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五、各市(区)工会组织及市直其他工会组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泰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会会员生日蛋糕定点供应商名单

 

 

 

                泰州市总工会

                             201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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