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日期:2012-03-31 09:06:59  发布人:Apple  浏览量:1688 打印本文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的活动,提高青年志愿者的素质与技能,保证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正确方向和健康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跨世纪优秀人才,结合泰州实验中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青年志愿者概念

 

(一)青年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在不求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青年。

 

(二)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指的是在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式登记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响应青年志愿者协会招募,自愿报名,愿意接受青年志愿者协会安排,为需要服务的人或事提供服务;自愿服从《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我校自愿从事公益活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青年学生组成的群众团体,是我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组织机构。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共青团泰州实验中学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泰州实验中学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口号是:撒播爱心,传承文明,奉献社会,完善自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活动由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组织管理。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共青团泰州实验中学委员会指导。共青团泰州实验中学委员会每年对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班级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招募会员,对会员进行相关培训,组织会员参加志愿服务,并负责对会员的服务进行记录和考评。

 

第九条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以下范围内的支援活动: 

(一)为有困难的学生(如单亲家庭,下岗职工家庭)提供“一助一”长期服务;

(二)为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公益事业等提供服务;

(三)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服务活动等); 

(四)为社区发展、公益事业等提供服务;

(五)其他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学校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活动经费用于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项活动及相应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挪作它用。

 

 第四章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

 

(一)  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深入了解服务需要,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任务后,发布需求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

 

(二) 招募形式:通过学校团委允许,由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的培训。青年志愿者原则上需经过培训后才安排服务任务。

 

(一) 培训内容:青年志愿者基本概念,包括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志愿服务必须的技能。一些专业技术的志愿服务还需对志愿者进行专门训练。

 

(二) 培训方式:

 

1 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如“一助一”大型活动等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

 

2 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如抢险救灾等,可由志愿服务部门的组织者视需要决定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

 

3 对青年志愿者骨干,学校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每年原则上举行2-3次培训以及1-2次现场交流会。

 

 第五章   活动记录与考评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经过培训后,由青年志愿者协会对其进行服务资格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安排服务任务。青年志愿者协会在会员志愿服务后做好服务情况记录和活动总结。

 

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的考评。

 

(一)  泰州实验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每次服务情况记录和活动总结,每学期对志愿者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校团委审批。

 

(二)  每学年对优秀志愿者进行奖励,颁发证书;对于无故不完成任务者,给予批评与教育,并责成其改正;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志愿者,应考虑其具体情况,允许其中途退出。

 

第十六条 共青团泰州实验中学委员会负责对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泰州实验中学委员会。

  

泰州实验中学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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